公告日期:2024-08-29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及仲裁、重大变更、重大风险等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交易”,包括: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拟实施前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以下简称“累计计算”),适用本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并及时报告。已按照本条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与日常经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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