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八月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电梯”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陆耀华、宁明月律师就公司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康力电梯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康力电梯已向本所保证,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五、本所同意康力电梯在其为实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在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康力电梯为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过以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6 月 3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关于<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独立董事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三)2020 年 5 月 16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并在巨潮资讯网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同日,公司通过内部系统公布了《激励
对象名单》,对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 2020 年 5 月 16 日至
2020 年 5 月 26 日止。截止 2020 年 5 月 26 日,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四)2020 年 5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
(五)2020 年 6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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