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1014 第 0567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之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4]字 1014 第 0567 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方华创的委托,作为北方华创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和资料,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北方华创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
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北方华创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证言作出判断;
3.北方华创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
2.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3.2024 年 7 月 19 日,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关于北方华创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2027 年中长期激励框架方案的批复》(京电控绩效字[2024]120 号),同意在框架方案范围内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4.2024 年 9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发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