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8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Suite 1406 North Tower,
证券大厦北塔 14 楼 1406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邮政编码: 200120 528 South Pudong Road, Pudong New District,
电话: +86 21 6890 5378 Tel: +86 21 6890 5378
致: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磐明法字(2024)第 SHE2023029-1 号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发行人”或“中锐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下称“本次发
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磐明法字(2024)
第 SHE2023029 号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磐明工字(2024)第
SHE2023029 号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原申报材料中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现发行人聘请和信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两
次截止日相距期间简称为“补充核查期间”)。为此,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所发生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
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词语释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所载相
一致。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 1
二.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 2
正 文...... 4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7
五.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7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8
七. 发行人的业务 ...... 9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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