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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07 20:29:15 股吧网页版
中锐股份: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8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Brightstone Lawyers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 Suite 1406 North Tower,

证券大厦北塔 14 楼 1406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邮政编码: 200120 528 South Pudong Road, Pudong New District,
电话: +86 21 6890 5378 Tel: +86 21 6890 5378

致: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磐明法字(2024)第 SHE2023029-1 号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上海磐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发行人”或“中锐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下称“本次发
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出具了磐明法字(2024)
第 SHE2023029 号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磐明工字(2024)第
SHE2023029 号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原申报材料中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现发行人聘请和信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两
次截止日相距期间简称为“补充核查期间”)。为此,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所发生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
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词语释义与《律师工作报告》所载相
一致。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一.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 1

二. 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 ...... 2

正 文...... 4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4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7

五.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7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8

七. 发行人的业务 ...... 9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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