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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8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和《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三)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与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总经理在其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其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作出决定,应报公司依其投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取得该等审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为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九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十条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证券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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