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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9 21:08:00 股吧网页版
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9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ANHUI CHENGYI LAW FIR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 200 号置地广场栢悦中心五层 邮编:230041
传真:0551-65608051 电话:0551-65609615 65609815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司或东山精密
袁氏父子、实际控制人 指 袁富根和袁永刚、袁永峰父子三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东山钣金 指 发行人前身苏州市东山钣金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东山 指 香港东山精密联合光电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控股 指 Hong Kong Dongshan Holdings Limited,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盐城牧东 指 盐城牧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牧东光电全资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保荐机构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本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
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天健会计所、审计机构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 206 号)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适用意见第18 号》 指 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

《公司章程》 指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告期、三年一期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1-6 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199-1 号
致: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本所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本次发行工作。本律师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第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编报规则第12号》的要求,基于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律师系在审核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材料之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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