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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致: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投资价值分析、询价结果分析及统计、询价簿记方法、报价及定价合理性及其与财务会计有关的前述该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中涉及引用验资报告、询价与配售的相关报表、公告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单位提供的报告或相关文件引述。
3、本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2022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2 年 6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2 年 10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23 年 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3 年 3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2023 年 6 月 1 日、2023 年 6 月 19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
(临时)会议、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次(临时)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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