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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09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确保投资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独资、控
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资产或权益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主要包括:出资设立全资、独资、控股(实际控制)、参股企业,对已出资企业追加投资,以及受让股权、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向基金出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债转股等。(金融投资以及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PPP 项目合作等方式开展的经营性行为或形成债权类投资的经济性行为除外) 。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为纳入市国资委重点审查类项目和重点核查类项目。市场竞争性投资项目是指处于充分竞争领域、完全采用市场化运作、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公司及子企业在项目总投资额中按股权比例确定的投资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或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形成的产业投资新业务,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市内投资是指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及子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原则。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原则。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资产保值原则。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业务培训与日常监管,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公司对子企业的投资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各级子企业
确有必要进行股权投资的,事先必须经公司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子企业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 50%以上(不含 50%)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及子企业作为参股股东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新
设参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制度,按照出资关系和企业相关规定对参股经营投资进行有效管控。参股企业是指公司及子企
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 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
第六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时,按照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股权投资,依照上述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第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包括禁止类、
重点审查类、重点核查类项目。其中,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得投资,重点审查类项目实行事前审查管理,重点核查类项目实行事前核查管理。禁止类、重点审查类、重点核查类以外的项目由公司按规定自主决策实施后按要求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章 投资的业务流程与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及子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
审批程序。
(一)公司层面的股权投资
公司层面的股权投资审批程序应遵照以下原则:
1.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依据公司发展规划,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分析。
2.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详细项目调研、必要的尽职调查及商务洽谈,并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或尽职调查
报告(简称“报告文件”)。报告文件从业务、财务、法务、资产评估、投资方案各方面对拟投资的项目(或公司)进行充分分析、论证,应当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对于重大投资方案可根据实际要求委托专业机构配合完成报告文件。
3.投资项目按照公司相关授权逐级审核通过后,对于公司章程规定需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按照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相应机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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