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9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
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发行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
诺或约定的用途。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发行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公司下属子公司
的,公司下属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应当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在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的偿债资金除外。公司应当披露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接收、存储和划转的专项账户情况和管理安排。
债务融资工具等其他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进行存放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募集资金实际需求和监管机构要求设置
专户数量。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可不再作为专项账户使用。
第七条 公司设立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
户的,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前签订监管协议。资金监管行应由商业银行担任。
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不得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放、划转其他资金。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放、划转其他资金。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需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或约定的募集资金
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需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根据公司《资金计划及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条 进行闲置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司应在发行文件约定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决议程序。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的具体投向,应符合债券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发行文件的约定。发行文件对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决议程序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闲置募集资金可用于临
时补流的,公司可经董事会审议后,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闲置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说明书对临时补流的程序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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