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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8 16:33:21 股吧网页版
力生制药: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9


关于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津市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Join & High Law Office

致: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Email: sfjh@join-highlaw.com Website:www.join-highlaw.com Tel:022-27305678 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 103 号峰汇广场 A 座 4 层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 年 05 月 11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投票方式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下午 3:30 在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
区赛达北一道 16 号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三)本 次 股 东 大 会 采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股东及其授权代表提供的授权委托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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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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