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批准:董事会
主审:董事会
2024 年 08 月 20 日首次发布 (LETS×-×-×-××××.内部) 主笔:董事会秘书
2024 年 08 月 20 日正式实施 归口:证券与投资部 共 6 页 第 1 页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LETS×-×-×-××××.内部)
目录
1 总则 ...... 1
2 管理内容...... 1
3 监督及处罚...... 5
4 附则 ...... 6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垒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2 范围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本公司。
1.3 释义
1.3.1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2 管理内容
2.1 基本要求
2.1.1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2.1.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2.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2.2.1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2.2.1.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2.2.1.2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 批准:董事会
主审:董事会
2024 年 08 月 20 日首次发布 (LETS×-×-×-××××.内部) 主笔:董事会秘书
2024 年 08 月 20 日正式实施 归口:证券与投资部 共 6 页 第 2 页
2.2.1.4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2.2.1.5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并在担任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2.2.1.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3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2.3.1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3.1.1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3.1.2 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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