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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8:11:10 股吧网页版
广联达: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002410 证券简称:广联达 公告编号:2024-037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华、李树剑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华、李树剑:

2023 年 8 月 18 日,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联达西安科技有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0.6
亿元(含)额度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决议于 2023 年 8 月 21 日公告。经查,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余额为 1.07 亿元,超出公司董事会审议额度
0.47 亿元。对于超额部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3 月 22
日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刘建华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李树剑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并于收到本决定书的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持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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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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