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分红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的整理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三条 利润分配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政策要求,原则上按年度实施现金分红,也可半年度分配;如果每年分红现金量小,可以累积两年或三年集中分红。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具体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排名、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结合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的投资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支出;
(二)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考虑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第六条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经营周转使用,必要时可适当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自有资金投资支出,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七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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