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深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深交所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
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依法
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上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
告并及时更正。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