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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9:17:22 股吧网页版
天虹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所持本公
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监高等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监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监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
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因公司董监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监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
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监高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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