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002419 证券简称:天虹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在上次修订后章程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股东中航国际实业控股
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股东五龙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关于公司之契约>终止协议》等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补充修
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三十条 除非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航国际”)或其指定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航空技
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深圳公司”)﹑中航国
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 161”))主动出售
公司股份致使中航国际及其指定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航技
深圳公司﹑中航 161)合共于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少于五龙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公司“)于其时持有的公司 —
股份数量,否则在任何时候,五龙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得超过中航国际及其指定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航
技深圳公司﹑中航 161)合共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如果五龙
公司拟以任何方式取得公司股份或使其等合共于公司的持股
比例增加至等于或超过中航国际及其指定公司(包括但不限
于中航技深圳公司﹑中航 161)合共持有的公司持股比例,
必须取得中航国际的事先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中航国际或其指定公司对五龙公司不时欲
出售或处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倘若有关五
龙公司出售公司占其时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或以上,五龙公
司必须书面通知中航国际,中航国际(或通过其指定公司)必
须在收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确认是否行使此优先
购买权,否则便视作放弃此优先购买权。五龙公司及中航国
际(或其指定公司) 应以真诚协商并于确认行使优先购买权
后三个月内(或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较长时间)达成协议。除 —
非中航国际或其指定公司放弃行使此优先购买权,否则五龙
公司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处置
﹑转让﹑出售予任何第三方。但倘若有关出售的公司股份少
于其时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且出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其他中航国际以书面同意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则不
受此限制,但就计算此等百分之五公司股份而言,于紧接过
去十二个月内的任何买卖应为一并计算。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十八) 公司单项金额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的累计 ......(十八)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投资额度占公
金额 5 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委托理财
表净资产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事项。
第八十五条 在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国航
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及五龙贸易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3
日签署的《关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之契约》有效期间及
不重大损害五龙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五龙公司不可撤销地、
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向中航国际或其指定公司授予其持有的
9602.4 万股公司股份(包括其它所有不时与因任何股份之分
拆、合并、转增、送股﹑重整股份面额或股份重新分类所产 —
生的股份﹑或认购公司股份或无偿接受公司股份之权利(如
有))(以下简称“该等股份”)的所有于公司股东大会或任
何股东决议的任何事项的股东决策、投票权,并确认中航国
际或其指定公司可随其绝对酌情权自由行使(或不行使)该等
投票权而不受任何限制;除非获中航国际事先书面同意,五
龙公司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行使其就该等股份在公司的股东
决策﹑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