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协苏意字[2024]第0828号
二〇二四年八月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 座 12 层215021
TEL: 0086-512-62518358 FAX: 0086-512-62515180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协苏意字[2024]第0828号
致: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性事项发表评论。如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断章取义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审阅了本次授予的相关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徐洋、程晔、徐小红回避表决。
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独立董事张雪芬女士和王静女士对公司《关于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3 年 8 月 9 日起,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以及公司内部
网站公示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更正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新后)合称为“《激励计划(草案)》”),将行权价格由 2.4 元/股更正为 2.42 元/股。
2023 年 8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确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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