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独立董事对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 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
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
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记录下列事项;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专门会议资料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情
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尤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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