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7-31 17:58:07 股吧网页版
尤夫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1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浙民终 526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赖祥兵诉公司及相关董监高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赖祥兵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确认尤夫公司应赔偿赖祥兵损失 57,939.22 元,其中,
投资差额损失 57,864 元,佣金损失 17.36 元、印花税损失 57.86 元;2.判令
相关董监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赖祥兵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具体情况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2024
年 4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审(2023)浙 01 民初 222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赖祥兵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享有 28,990 元的债权;
2、颜静刚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翁中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 3%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吕彬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 1%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在 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驳回赖祥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2024)浙民终 526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赖祥兵负担 525 元,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负担 525 元〔翁中华、吕彬、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5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关于赖祥兵投资损失,按照《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进行执行,公司已在 2022 年度将其偿债资源提存至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民终 526 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