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第2次修正)、《浙江省审计条例》(2023年7月修订)、《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3年10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行》(2023年修订)和上级管理部门制度,结合股份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股份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
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对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审计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管理部门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各部门、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拥有
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必须接受股份公司审计部内部审计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保障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
第六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独立的审计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
审计职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公司分管
领导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股份公司审计部应当依据公司规模、公司管理的需要,考虑内部审计工作量配
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并按披露程序进行公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会计、审计、工程、管理、经济、
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参加内部审计专业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 1 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保守秘密、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
公司内部其它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公司不能安排审计部和内审人员从事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保证审计部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审计部
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公司保障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股份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审计部应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对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一)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子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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