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8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4 年 7 月 17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25884202P 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100 万股,并于 2010 年6 月 10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ANGZHOU OXYGEN PLANT GROUP CO.,LTD.
集团名称:杭氧集团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 799 号;邮政编
码:3113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3,881,75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总会计师,下同)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根据《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中国共产党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为党委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经费、基础
保障等。
第十三条 依照有关法规和章程,公司设立工会和团委,并开展活动。公司为工会和团委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党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工作,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全面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坚持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基础,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为重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以支持当地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具体范围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通用机械、化工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氧站工程施工,工矿配件、船舶及辅机制造、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范围详见外经贸部门批文),培训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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