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733号
致: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琦律师、吴媛丽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13:30在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西路3999号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5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刊载了《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5日下午13:30在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黄河清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则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已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均为2024年5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96,639,744股,占公司总股本1,312,600,000股的37.8363%。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股份数8,331,679股,占公司总股本1,312,600,000股的0.6347%。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