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4-06-25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为保证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核心员工中长期激励机制,通过对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进行工作绩效的全面客观评估,健全公司激励对象绩效评价体系,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公司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2、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相关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并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汇总后的考核结果。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期,在限 售期内 满 足 授 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10%;(2)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10%。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15%;(2)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15%。
公司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3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净利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润增长率不低于 20%;(2)以 2023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
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达到公司业绩目标,且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合格的前提下才可按照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考核期间与次数
1、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前一个会计年度。
2、考核次数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每年度一次。
七、考核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