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5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
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职能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
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证券部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统一领导下,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事务。
第八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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