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0
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24-032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等情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7.93元/股(含),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自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三年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3、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按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上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610,340股至25,220,680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为2.42%至4.8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
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按照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
(含),回购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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