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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8 19:00:57 股吧网页版
盛路通信: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9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24-074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 人,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6 万
股,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总股本的 0.0066%。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了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以为 1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手续,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一)2020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0 年 9 月 10 日至 2020 年 9 月 19 日,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权益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9 月 25 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65名激励对象分别授予893万份股票期权及94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其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 40 万股,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数
量由 940 万股调整为 900 万股。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
记工作已经完成。

(五)2021 年 8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
件均已成就,同意确定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25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分别授予 107 万份股票期权及 60 万股限制性股票。2021 年 9 月 23
日,公司已完成了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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