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管理,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本制度所属企
业是指公司下属所有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
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方面,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及所属企业完善治理、防范风险、目标实现的活动。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
制。党委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审机构设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增强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内审机构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专门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有关会议,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和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实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或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内审机构,内审机构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定期听取
内部审计工作汇报,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负责监督工作的班子成员协助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企业主要
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总审计师任职人选应具备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制定审计工作“五年轮审规
划”。
公司按要求向上级单位报送内部审计制度、五年轮审规划、年度审计计
划、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整改等情况。内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内审机构。及时报送审计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等情况。
第九条 内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予以保
障。
第十条 内审机构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内
部审计工作力量。公司应当合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
监督职责,不受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不宜通过被审计单位(对象)评分等方式对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公司应当保障内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审机构的工作,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公司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
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公司应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内审机构负责人。内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纪或
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
力。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二)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具有经营管理知识,较好地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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