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1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吴兴印律师、霍燕华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24 年 9 月 25 日登载于《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统一简称“《董事会决议》”);
3、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的《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股东名称、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
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之一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下午 14:30 点在佛山市禅城区华宝
南路 18 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雷自合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1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143,621,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217%。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4 名,代表的股份数为 133,419,9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723%。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对网络投票数据统计,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0人,代表股份数为 10,201,1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9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 212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801,23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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