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 二四年五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高电新”)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录
目录...... 3
正文...... 4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4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8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10
五、结论意见...... 10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长高电新系由长沙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1 月 17 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 2010 年 7 月 20 日在
深交所挂牌交易。长高电新系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简称为“长高电新”,证券代码为“002452”。
长高电新现持有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7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1839655251的《营业执照》。根据上述《营业执照》,长高电新成立日期为1998年4月23日,注册资本为62,033.2085万元,住所为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星北路三段393号,法定代表人为马晓,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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