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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9:01:12 股吧网页版
欧菲光:监事会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8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4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发表的意见

经全体监事讨论,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4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1,212 名激励对象中,其中 14 名激励对象
因为离职放弃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5.00 万股,38 名激励对象因为离职放弃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股票期权 39.50 万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上述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1,212
人调整为 1,174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4,000.00 万股调整为 3,985.00 万
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由 9,100.00 万份调整为 9,060.50 万份。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列入公司《2024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列入公司《2024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5 月 16 日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225 名激励对象授
予 3,98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 1,1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60.50 万份
股票期权。

监事:李赟 罗勇辉孙雅杰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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