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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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 达 法意字【 2024】第 3451 号
二零二四年八月
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六三/公司 指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公司章程》 指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指 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
意字【2024】第 3451 号)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3451 号
致: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二六三的委托,就公司终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终止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二六三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二六三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及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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