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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7 18:11:52 股吧网页版
中超控股: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致: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受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超控股”)委托,指派吴辰超律师、余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24 年 6 月 5 日、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2)和《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3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2024-046)(以下统称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信息如下:(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二)会议审议事项;(三)提案编码;(四)登记方法;(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六)其他事项等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查验,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13:30 在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 999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变芬女士主持。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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