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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9 18:47:06 股吧网页版
荣盛石化: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石化”“上市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其控股股东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自 2024 年 1 月 19 日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期间增
持上市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信达及信达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进行核查或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本次增持各方、其他有关机构或个人出具的证明/确认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荣盛石化及荣盛控股向信达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及有关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就其所知,一切足以影响本次增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整体使用,不应进行可能导致歧义或曲解的部分引述分解使用。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第二部分 正文

1.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1 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上市公司之控股股东荣盛控股。经信达律师检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公开披露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荣盛控股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9338631XM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83,466.4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6-09-13

营业期限 2006-09-13 至无固定期限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望京商务中心 3 幢 1 单元 39 层

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室内外建筑装饰,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
化学危险品和易制毒品)、贵金属(不含专控)、黄金制品、煤炭(无
储存)、金属材料及制品、钢材、建筑材料、轻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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