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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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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209号
致: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斌律师、石力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4年6月2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林平涛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向董事会提议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4年7月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股东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024年7月4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4年7月19日下午3:00在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英歌山分公司3楼会议室(广东省普宁市大坝镇英歌山工业园)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平涛先生主持。
股东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以下简称“深交所”)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79,994,3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25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核查,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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