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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3 20:31:06 股吧网页版
利源股份: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4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吉 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源股份”)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出的《关于对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24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主
要涉及事项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你公司共收到 925 名股民诉讼材料,主
要系投资者诉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涉及诉讼金额累计 2.94 亿元。根据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你公司针对上述诉讼事项预计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及案件受理费的拟赔偿金额合计约为 0.17 亿元。不排除报告日后仍有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的可能,对于此类案件由于金额无法可靠计量,故未确认为预计负债。请你公司:

(1)说明截至回函日上述所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事由、案件类型、案件进展、涉案金额、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已支付赔偿金额、是否涉及追偿及具体追偿对象等),目前上述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回复:

2021 年 4 月 20 日起至回函日,公司共收到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辽源中院”)送达的 925 份民事起诉状,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293,545,204.46 元。上述所涉及诉讼案件事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

辽源中院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针对 182 人的起诉作出了一审判决;其中 91
人已有生效判决,公司已向其支付赔偿金额人民币 2,513,625.07 元;另外 91 人提起上诉,目前 87 人已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因已有生效判决的 30 人向吉林高院提起再审,吉林高院裁定发回重审,该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辽源中院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对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其中 22 人作出一审判
决,部分投资者以及被告提起上诉,吉林高院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进行二审开庭
审理,法院尚未判决。截至回函日,公司尚不涉及追偿情况。

公司已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6);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4 日、2022 年 9 月 3 日、2023 年 5 月 11 日和
2023 年 7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0、2022-
077、2023-022、2023-033);以及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

(2)说明你公司对相关案件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情况及处理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相关诉讼对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请年审会计师解释说明。

公司回复: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依据吉林晟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拟赔偿金额分析的法律意见书,计提预计负债 1,704.25 万元,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贷:预计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对预计承担的赔偿金额进行合理估计并确认预计负债,公司聘请专业律师,进行专业咨询,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之规定,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案件拟赔偿金额问题进行论证,同时结合案件审判进展情况,出具专业意见为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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