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4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利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4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近日,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阴市人民法院
送达的《民事诉状》、(2024)苏 0281 财保 4845 号和(2024)苏 0281 财保 4869
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将诉讼事项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案件一: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机构名称:江阴市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1,607.31 万元
申请人/原告:江阴科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阴海达特种人革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 1:江阴利源精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 2:安徽恒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 3: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 4:奚某
被申请人/被告 5:慈某
被申请人/被告 6:邱某
被申请人/被告 7:李某
被申请人/被告 8:万某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三原告固定收益 320 万元、三原告代被告一垫付的各项费用 1,287.31 万元,以上共计 1,607.31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四、五、六就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七、八就被告二的债务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
案件二: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机构名称:江阴市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2,000 万元
申请人/原告:江阴永利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 1:安徽恒道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 2:奚某
被申请人/被告 3:慈某
被申请人/被告 4:邱某
被申请人/被告 5:李某
被申请人/被告 6:万某
被申请人/被告 7:江阴利源精制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 8: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投资保证金 200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五、六就被告一的债务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七为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八对被告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共同承担。
二、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近日,公司获悉因上述案件,经申请人/原告向江阴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江阴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一申请冻结金额 1,631 万元,案件二申请冻结金额 2,025 万元。
经查询,截至 2024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及合并报表内子公司累计被申请冻结
金额 3,966.00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69%,占公司 2023 年度
经审计货币资金余额的 31.61%;实际冻结金额 561.86 万元,实际冻结金额占货币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9.67%;被冻结账户共 17 个,占银行账户总数的比例为40.48%。
公司本次被申请冻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及货币资金余额的比例、被冻结银行账户数量占合并报表内公司及子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比例较小。在本次银行账户被冻结期间,公司仍有可用银行账户替代被冻结账户,其余未冻结资金仍可使用,不会对公司资金周转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本次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事宜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 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公司获悉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后,第一时间确认申请冻结机构名称、被冻结原因、申请人/原告诉求等情况,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与申请冻结机构及申请人/原告沟通协商解除冻结。公司将进一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商沟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争取尽快妥善解决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事宜。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事项
近日,公司共收到 403 件诉讼材料,涉案金额合计 5,606.71 万元。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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