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2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旷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 5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4 年 5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旷达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通知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 14:30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雪堰镇潘家旷达路 1 号公司总部办公楼 5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及其他事项均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表决权情况
2024 年 5 月 25 日,公司刊登《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匡鹤先生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征集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6 月 6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7:00)。根据公司的说明,截
至征集时间止,无股东向独立董事匡鹤先生委托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资格、征集程序及征集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共计 22 人,共计代表股份 745,597,9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6921%。其
中:亲自出席及受托代理人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739,404,8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271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6,193,1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211%。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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