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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2
北 京 大成 律师事 务 所
关 于 林州 重机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2024 年 第三 次临 时 股东 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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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郭耀黎、何晶晶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
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实际控制人韩录云女士以书面形式提交
的《关于增加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韩录云女士提请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需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形式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包括《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1 项议案。
2024 年 6 月 29 日,公司根据上述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
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发布了《关于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7 月 11 日 15: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
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7月11日上午9:15-9:25 、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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