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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6 18:17:07 股吧网页版
中化岩土: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7


证券代码:002542 证券简称:中化岩土 公告编号:2024-043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反诉人。
3.涉案金额:11,554,729.50 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反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反诉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粤 0304 民初 34898 号。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反诉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 16 号自编 B 栋 5 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2.被反诉人: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 4811 号 701 室-34

法定代表人:刘忠池

(二)诉讼机构情况

1.名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民路 123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兹因案涉基坑支护分包工程,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的《福田区群众文化中心项目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第四条合同工期约定“4.1 工期:
4.1.1 计划开工日期 2018 年 10 月 25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19 年 1 月 25 日;工期总日
历天数 92 天,此工期已充分考虑并包含节假日、下雨、高温、低温、大风、停水、停电等各类因素影响。”

《分包合同》第 5.2.20 条约定“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 16.2.3 项方式收取违约金;因乙方工程延误导致总承包工程竣工时间延迟,乙方不仅需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实际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给予甲方的工期处罚、工程拖延期间的银行利息及工程管理费),还需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累计超过 15 天的(包括中间交工工程),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

同时《分包合同》第 16.2.3 条约定“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案涉分包工程由被反诉人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开始施工,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完成
施工,施工天数总计 281 天。其中因被反诉人施工组织和管理不力等原因导致工期远超合同工期,工期延误长达 189 天之久,业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反诉人理应按照前述《分包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反诉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同时在考虑本案工期违约金计算标准时,反诉人考虑本案分包合同约定比例较高的实际情况,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照分包合同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比例在本次主张时调整为1%每天。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反诉人特向被反诉人提起反诉,恳请法庭准予反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反诉请求

1.判令有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工期违约金 11,554,729.50 元;

2.由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反诉诉讼费用。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2022 年 2 月 19 日、2022 年 5 月 19 日、2022 年 8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4 日、2023 年 5 月 27 日、2023 年 9 月 22 日、2024 年 2 月 2 日披
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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