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大会“担保和反担保”的法律解读运用到本股中
我国《民法典》第387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反担保......
具体到春兴精工,就是:
债务人是孙公司宣城春兴;
债权人是宣城农商行文鼎支行;
第三人是宣城担保公司;
小结:宣城担保公司为了防范潜在的风险,要求孙公司宣城春兴提供反担保。因此,春兴精工就开会通过了为孙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项。
我的疑问是:春兴精工已经都资不抵债,连续4年亏损了,怎么还能提供这种性质的担保呢?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