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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2 23:42:44 东方财富电脑版 发布于 加拿大
关于临时大会“担保和反担保”的法律解读运用到本股中

我国《民法典》第387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反担保......

具体到春兴精工,就是:

债务人是孙公司宣城春兴;

债权人是宣城农商行文鼎支行;

第三人是宣城担保公司;

小结:宣城担保公司为了防范潜在的风险,要求孙公司宣城春兴提供反担保。因此,春兴精工就开会通过了为孙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项。

我的疑问是:春兴精工已经都资不抵债,连续4年亏损了,怎么还能提供这种性质的担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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