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3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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