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30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制度
(2024 年 10 月)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财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财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
第四条、公司应按规定按期编制财务报告,凡根据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要协同做好上述工作。公司应按规定公告由注册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及必要附注和说明。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讲究经济效益,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预算、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并进一步参与决策,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七条、公司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设置财务负责人。
第八条、公司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相应会计工作岗位。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分管财务工作(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财务负责人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九条、财会人员按岗设置,实行岗位责任制,财会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定期轮换,参加规定的会计继续教育并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历。
第十一条、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中断财务会计工作。
三、资本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即股本,股本即注册资金,包括法人和个人投入的资本金。
第十三条、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对下属公司投资投入的资金,以对外投资管理。下属公司则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管理。下属公司的资本金不得随意变动。股份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被投资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投入资本的管理,要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行股份、每股面值、认缴股本数额,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企业需要增加股本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资手续。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本,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抽回。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权益等于公司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净资产,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库存股。
第十八条、资本公积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
1、股本溢价,是指公司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公司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3、接受现金捐赠,是指公司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4、股权投资准备,是指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5、拨款转入,是指公司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公司应按转入金额入账;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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