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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9 23:48:20 股吧网页版
*ST天沃:关于获悉相关人员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0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悉相关人员被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
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72023003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
知书》(处罚字〔2023〕56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2023 年 12 月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9 号)。上
述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10 月 27 日及 2023 年 12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晚间从中国证监会网站获悉,中国证监会分别对刘
斌、任大成、韩臻、陈玉忠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2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3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3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33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7 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7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32 号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刘斌、任大成、韩臻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天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韩臻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刘斌、任大成提出陈
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
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沃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控股子公司中机电力在 37 个新能源电力工程承包项目的收入确认
上存在不实,通过制作虚假的产值确认单虚构或调整项目完工进度,调节项目收入和利润,导致 2017 年至 2021 年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天沃科技2017 年虚增收入9.07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8.72%;
虚减利润 0.80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29.91%。2018 年虚增收入19.71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25.59%;虚增利润 3.27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62.52%。2019 年虚增收入 23.90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22.17%;虚增利润 3.53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99.88%。2020 年虚减收入 13.77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7.85%;虚减利润 2.60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5.55%。2021 年
虚减收入 8.82 亿元,占当期记载的营业收入绝对值的 12.95%;虚减利润 1.08 亿
元,占当期记载的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2.61%。

上述违法事实,有天沃科技相关公告、相关合同、审批流程、银行流水、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天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就天沃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刘斌、任大成、韩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天沃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 年至 2020 年,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圭贸易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海海圭)、中机国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征舜电气有限公司、中能源工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江苏昌烜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上电日月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昌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机国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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