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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6 18:14:07 股吧网页版
顺灏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7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顺灏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9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
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王钲霖、郭翥、沈斌、路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08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内容
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钲霖、郭翥、沈斌、路晶晶:

经 查 , 上 海 顺 灏 新 材 料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768782097N,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对所持有的优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喜科科技有限公
司截至 2022 年年末股权价值减值计提不准确,影响了 2022 年年报、2023 年一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2020 年 8 月 14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
公告》称,控股子公司上海绿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3 日签订加热
不燃烧唤醒棒制造项目投资协议,协议有效期为 3 年,即至 2023 年 8 月 13 日止。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海绿馨签署该项目解除协议。你公司在投资协议到期时和
签署解除协议时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
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你公司 2023 年年报前五名客户销售金额、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绿新丰科技有限公司在部分销售业务中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其中,2023 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多确认营业收入370万元、1,415.4万元、2,430.43万元,分别占公司营业收入的1.3%、2.5%、2.4%。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上海顺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董事长王钲霖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王钲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时任总经理郭翥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郭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沈斌对公司上述第一、三、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沈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路晶晶对公司上述第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路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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