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7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南街 9 号院 5 号楼
华瑞大厦九层 邮编 100016
电话 +86 10 64790905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
国府专审字(2024)第 01010001 号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工作。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要求编制和披露专项说明,并保证专项说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国府专审字(2024)第 01010001 号)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于蕾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魏健
中国·北京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专项说明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
份”)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并追溯调整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相关财务报表。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原因
1、经自查,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
达的编号为(2018)浙 05 民初 38 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立案材料等文件,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德清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诉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 天马,证券代码:002122,以下简称“天马股份”)、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星河互联集团有限公司、霍尔果斯食乐淘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茂栋之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依法进行上诉,
并于 2019 年 2 月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浙 05 民初 38
号的《民事判决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