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
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
自愿、诚信原则。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
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作为公司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在
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照下列融资金额的标准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一)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融资,经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融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超过上述审批决定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
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
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
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管理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
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核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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