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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20:06:57 股吧网页版
清新环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四年五月

.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 发行人的设立......12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2
六、 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2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4
八、 发行人的业务......1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5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55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0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0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60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62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9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1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71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2
二十一、 结论性意见......87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及土地 ......89
附件二:租赁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99

附件三:专利......106
附件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42
附件五:重要政府补助......16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清新环境”,依上下文而定)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以下统一简称“前期法律意见”)。

鉴于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1年 1月 1 日至2023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或“最近三年”),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补
充核查,并结合发行人 2023 年 6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
核查期间”)以及前期法律意见出具后至今相关情况所涉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和验证,最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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