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中京电子”)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现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2、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做出决议,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杨林先生主持。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9:25,
9:30-11:30,13:30-15:00,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服务;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贵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服务。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0 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12,618,620 股,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505,69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0.323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贵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4 年 5 月 10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
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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