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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01:58:17 股吧网页版
未名医药: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
订)》等相关文件精神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

本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同时,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融资成本及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水平、偿债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三、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保持权益分派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 3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3、公司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趋势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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