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03
证券代码:002581 证券简称:未名医药 公告编号:2024-038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
21 日、2024 年 4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42023010 号)、《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4〕2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并出具相应处罚措施的事先告知。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11 月 24 日、2024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关于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2024年8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住所: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南支一路(兴园路)28 号。
潘爱华,男,1958 年 10 月生,时任未名医药董事长,时为未名医药实际控
制人,住址:北京市******。
罗德顺,男,1965 年 5 月生,时任未名医药董事,住址:北京市******。
杨晓敏,女,1962 年 12 月生,时任未名医药董事,住址:北京市******。
赵辉,男,1969 年 2 月生,时任未名医药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深圳
市******。
赵芙蓉,女,1954 年 7 月生,时任未名医药监事会主席,住址:北京市
******。
丁学国,男,1967年1月生,时任未名医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
徐若然,女,1979 年 12 月生,时任未名医药董事,住址:上海市******。
张一诺,女,1985 年 5 月生,时任未名医药董事,住址:上海市******。
赖闻博,女,1980 年 10 月生,时任未名医药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
******。
方言,女,1969 年 8 月生,时任未名医药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嘉兴市
******。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未名医药、潘爱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杨晓敏、赵芙蓉、丁学国、徐若然、张一诺、方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赖闻博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潘爱华、罗德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后撤回了听证。应当事人未名医药、赵辉
的要求,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未名医药、赵辉及其代
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未名医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18 年 2 月至 2019 年 7 月,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未名集团)为未名医药控股股东,王某平为未名医药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名集团持有北京未名博思生物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博思)68.75%的股份,持有长春未名生物经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未名)85%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的规定,未名集团、未名博思、长春未名系未名医药关联法人,王某平系未名医药关联自然人。
2018 年 2 月,未名医药全资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
未名)以预付采购款的名义通过厦门市安科瑞仪器有限公司等公司银行账户向王某平银行账户转入 1,800 万元。
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6 月,厦门未名及其控股子公司天津未名生物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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